网站公告
Contact Us
联系我们
联系人:杨玉山 18589918308
地 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89号金禄大厦11层
联系人:张艳 15107726823
地 址:柳州市城中区学院路50号鑫中联大厦2-7-7
联系人:吴桐 18074843880
地 址:桂林市七星区高新区信息产业园D-12号信息孵化大厦A座3-29号办公
干货 | 国知局最新《商标侵权判断标准》解读!
2020年6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该标准共38条,对于实务中有争议较大的问题做出细化规定,如“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判断标准”、“混淆可能性判断”等。
01
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判断标准
法条
第十五条 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是指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文字商标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或者图形商标的构图、着色、外形近似,或者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形近似,或者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形近似,或者颜色组合商标的颜色或者组合近似,或者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或者整体音乐形象近似等。
02
混淆可能性判断
法条
第二十条 商标法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包括以下情形:
(一)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或者服务是由注册商标权利人生产或者提供;
(二)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存在投资、许可、加盟或者合作等关系。
第二十一条 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判断是否容易导致混淆,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以及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
(一)商标的近似情况;
(二)商品或者服务的类似情况;
(三)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四)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及商标使用的方式;
(五)相关公众的注意和认知程度;
(六)其他相关因素。
03
相同商标也能和平竞争
手机应用市场上,存在两个“韩剧TV”:
但存在以下差异:
logo不同:一款为白底粉字,另一款为粉底白字;
公司主体不同:官方微博资料显示,两个韩剧tv企业认证不同;
用户体量不同:白底粉字版韩剧tv用户更多,粉底白字用户较少。
但两公司并未就同时使用该商标产生纠纷。
04
附:典型案例分析
包装雷同误导消费
关键词:
近似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当获利。
案情概述
椰树集团是海南省从事椰子等热带水果深加工的专业公司,其所生产的“椰树”椰子汁是国内非常流行的一款饮品。椰树集团取得了第1575561号“椰树”注册商标专用权。
椰树集团工作人员在市场调查时发现,一款名叫“椰脉”牌椰子汁的商标标识很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椰树”椰子汁。
椰树集团以“椰树”牌商标为驰名商标,以侵犯其商标权及商标特有的包装、装潢为由,起诉二被告。要求其停止使用“椰脉”椰子汁企业字号,公开赔礼道歉,更是提出了207万元的索赔。
法院认为
在审理中,法官仔细比较了“椰脉”牌椰子汁与“椰树”牌椰子汁的外包装,发现两者不仅均为纸质外包装,而且都由黄、蓝、黑、红、白5种颜色组成,商标也同为纵向排列,字体颜色、字体底色均相同,唯一不同是非楷体的经过加工的“椰脉”两字。另外,两款椰子汁的净含量、外包装大小、形状也几乎一样,很容易误导消费者。最终法院认定新邦公司、创康公司的行为已经侵害了椰树集团的商标专用权。
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调解,新邦公司与创康公司同意停止生产、销售“椰脉”牌椰子汁,并赔偿椰树集团有限公司8万元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