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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财办〔2021〕52号
区直各有关单位,有关工程造价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设计咨询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充分发挥评审专业人才资源作用,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绩效,经研究,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投资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7月1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投资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充分发挥评审专业人才资源作用,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绩效,根据财政投资评审制度和操作规程,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投资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管理和使用。评审专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通过设立专家库管理,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日常管理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日常工作中因工作需要或特殊、紧急情况下特殊、紧急需要,经审核认定进入评审专家库并以独立身份参加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论证和咨询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 评审专家资格申请及管理
第四条 评审专家资格申请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职业道德、违反诚信纪录,无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单位内部组织处理记录。
(二)熟悉财政投资评审相关政策法规,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专业执业资格,从事相关行业、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在相关行业、专业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或影响力。参加财政投资评审业绩良好以上或初次参加财政投资评审经考核符合条件。特殊急需专家,经本厅负责人批准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年龄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承诺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和咨询工作,并自愿接受评审中心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专家库按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类别进行分组管理,包括:工程造价组、财务决算组、网络信息组。
第六条 评审专家采取自我推荐、专家推荐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申报。申请入库专家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投资评审专家申请表》(详见附件1)。
(二)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或者学位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专业执业资格证书或者能够证明本人技术能力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第七条 符合评审专家资格条件的各类社会、经济、规划、工程技术方面的人员,可随时提出申请,自治区财政厅审核资料后,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审核认定纳入专家库管理。
第八条 在办理紧急或特殊专业项目评审需要时,可启动应急专家产生程序。
(一)应急专家由政府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及其他评审专家推荐或本人自荐。
(二)经评审中心审核认定并报经批准,作为应急评审专家参与投资评审工作,获取专家报酬。
第九条 评审专家资格由自治区财政厅每年检验复审一次。一般在期满30日前进行检验,由评审中心根据每次评审专家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并填写《专家检验复审表》(详见附件2)。检验复审合格的可以续聘;经检验复审不合格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第十条 评审专家资格检验复审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业水平、执业能力、工作绩效是否能够继续满足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要求。
(二)是否熟悉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方面的新规定。
(三)在参加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四)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
(五)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调整专家库的规模和结构。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发现不胜任项目评审、论证和咨询工作的,或者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以及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自治区财政厅可以随时解除评审专家资格。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参与的项目,按规定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等。
(二)对参与的项目,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制度规范、行业自律公约、公民道德规范,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能够坚持客观、公正立场,自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
(二)坚持原则,坚守专业标准,廉洁履行职责。对参与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坚持从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统一规定的本专业标准角度进行评判,及时提供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并予签字确认。
(三)严格保守秘密。严禁泄漏、擅自使用知悉的项目信息和商业信息。
(四)配合评审中心解答参与项目有关问题的询问和质疑。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按时参加评审。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途中遇阻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及时告知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二)执行回避规定。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项目,应及时主动回避。
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三年内曾在项目业主单位、项目编制单位、项目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中工作任职或担任顾问,或与上述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
(三)严格执行相关国家政策规定、制度规范和标准流程,认真听取各方的合理要求,提出科学合理、无倾向性和歧视性的意见建议,并承担个人责任。
(四)按规定在评审前签署《专家承诺书》(详见附件3)。
(五)其他应遵守的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工作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评审中心。
第四章 评审专家的使用和劳务报酬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的使用主体:一是评审中心;二是评审中心协作机构(以下简称协作机构);三是市、县评审机构。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的使用程序。
(一)评审中心使用评审专家程序:项目评审负责人填写《使用评审专家审批单》(详见附件4)→评审中心分管领导审批→评审中心主要领导审定。
(二)协作机构使用评审专家程序:协作机构填写《协作机构申请使用评审专家审批单》(详见附件5)→项目评审负责人审核→评审中心分管领导审批→评审中心主要领导审定。
(三)市、县评审机构经向评审中心申请,可以使用评审库专家。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劳务费实行分类付费制,并按照“谁使用、谁负担”的原则支付。
(一)评审中心使用评审专家付费标准:
1.会议讨论咨询形式,按每天工作八小时,安排评审费用1500元/人·天(税后,不包括食宿费用),并按实际工作小时数折算付费。
2.现场勘察咨询形式,按每天工作八小时,安排评审费用1500元/人·天(税后,不包括食宿费用),并按实际工作小时数折算付费。
3.信函询问形式,按次付费,专家以文字形式按时签名回复有实质性内容的专业意见的,安排评审费用标准1200元/人·次(税后)。超过事先确定回复时限的不予付费。
(二)协作机构使用评审专家的付费标准由双方自行商定,也可参考评审中心使用评审专家的付费标准,费用由协作机构自行支付。
(三)市、县评审机构使用评审专家的付费标准由双方自行商定,也可参考评审中心使用评审专家的付费标准。
第十九条 评审中心使用财政部预算评审中心专家库的专家,其劳务报酬参考财政部预算评审中心相关规定或按第十八条执行。
第二十条 评审中心使用的评审专家劳务费列入评审中心部门预算。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一)以劳务报酬低为由拒绝参加评审的;
(二)发现申报评审专家申报事项不实的;
(三)评审专家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
(四)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影响财政投资评审公信力行为的;
(五)评审中未能履行应尽义务或者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出现重大失误、产生恶劣影响、导致项目评审工作被动、不利的;
(六)不配合评审中心工作,妨碍评审工作正常开展的;
(七)泄露评审工作信息或收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评审专家违规处罚事宜,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投资评审专家申请表
2.专家检验复审表
3.专家承诺书
4.使用评审专家审批单
5.协作机构申请使用评审专家审批单
6.专家工作时间确认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