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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广西农业科技园区绩效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桂科农字〔2021〕91号)
各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桂科农字〔2020〕71号)要求,为进一步发挥农业科技园区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引导和激励各农业科技园区加快科技创新投入与建设步伐,我厅研究制定了《广西农业科技园区绩效评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1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农业科技园区绩效评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管理,规范园区绩效评估工作,推动园区可持续发展,根据《广西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桂科农字〔2020〕71号)(以下简称“园区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绩效评估工作由自治区园区协调指导小组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园区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园区管理办公室负责审定绩效评估工作方案,接受自治区园区协调指导小组和社会对评估工作的监督,发布绩效评估结果。
第三条 广西山区综合技术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山区中心”)受园区管理办公室委托组织开展具体评估工作,主要职责是:拟定绩效评估工作方案,受理评估材料,组织专家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建立并管理评估工作档案。
第四条 各园区管理工作专班应为绩效评估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对绩效评估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承担材料失实的责任。园区管理工作专班负责人应在绩效评估材料中签署意见。
第五条 重新认定的自治区级园区按园区管理办法要求定期进行绩效评估。
第六条 若经自治区认定的园区,之后获得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资格的,则自获得批建的次年起,按照《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国科发农〔2020〕173号)要求管理,不再作为本细则评估对象。
第七条 评估工作坚持注重质量、以评促建、动态管理的基本原则,全面准确地反映园区的功能定位和特征内涵,完整反映园区“四大功能”建设情况,突出农业科技园区的引领、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与现有统计制度相衔接,保证绩效评估的科学、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 工作人员、评估专家和评估对象要签署承诺书,共同杜绝请托行为。
第二章 评估内容
第九条 园区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根据园区管理办法规定的四大功能定位要求及效益指标组成。园区绩效评估评分标准见附件。
第十条 园区绩效评估指标包括控制项、评分项和加分项。控制项是园区建设的标准配置,是园区绩效评估合格以上等级的前提条件,控制项中任何一项未达要求则该园区绩效评估直接评为不合格;评分项是园区绩效评估周期内园区各项建设成效新增量构成的评估指标;加分项是实现园区更高建设要求的新增量构成的评估指标,以鼓励园区建设、管理的提质升级。
第十一条 园区绩效评估总分值由评分项和加分项的得分总和组成,其中评分项理论分值100分,其实际评分超出100分的,超出部分可计入总分;加分项满分不设限。
第十二条 绩效评估结果:根据绩效评估总分值及资源配置情况确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及其名额。
优秀:全部满足控制项要求且总分值≥90,名额根据资源配置情况另定,按总分值高低排序,落选者自动进入良好等级遴选。
良好:全部满足控制项要求且总分值≥80,名额根据资源配置情况另定,按总分值高低排序,落选者自动进入合格等级。
合格:全部满足控制项要求且总分值≥70,排除在优秀、良好等级之外者。
不合格:未能全部满足控制项要求或分值<70。
第三章 评估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园区绩效评估单位要提交的材料:
(一)广西农业科技园区绩效评估自评报告;
(二)广西农业科技园区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三)评估周期内每年报送的广西农业科技园区年度数据统计表、广西农业科技园区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广西农业科技园区年度工作计划;
(四)广西农业科技园区绩效评估承诺书;
(五)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四条 评估材料中属于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内容应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科学技术部、国家保密局令第16号)执行。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十五条 参与绩效评估的园区根据评估工作通知,组织准备评估材料,报请园区建设责任主体(即园区申请主体)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按时报送山区中心。逾期未提交评估材料的,视为主动放弃评估。
第十六条 山区中心对报送的绩效评估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园区将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
(一)专家组由学术水平高、作风严谨、熟悉园区管理政策和工作的行业领域专家组成。
(二)园区绩效评估按园区建设主题及主导产业相近的原则分组进行。
(三)专家组通过现场考察,核实园区绩效评估材料的真实性。
(四)现场考察完毕后,召开现场会议,审阅园区评估材料、听取园区评估周期内整体运行绩效情况的工作汇报,提出质询和进行讨论评议,根据园区绩效评估评分标准结合现场考察情况进行记名打分,形成现场考察报告。
(五)由综合评议专家组(由组别专家组正副组长组成)审议现场考察结果、记名打分和排序,提出园区综合评议意见,指出园区存在问题和改进建议,形成综合评议报告。
第十七条 结果公示及发布。园区管理办公室形成园区绩效评估工作报告,连同各园区现场考察报告、综合评议报告等绩效评估结果材料报送园区协调指导小组,审定通过后向社会公布绩效评估结果。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绩效评估结果及其运用按园区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绩效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园区,给予一年整改期(整改期限和要求另行通知),整改期间不得享受园区管理办法规定的政策。整改结束后应申请重新评估,重新评估仍按本细则规范进行。重新评估合格后,之后的绩效评估可按本细则正常进行。重新评估仍然不合格的,撤销园区称号,收回牌匾。
第二十条 无故不参加绩效评估或者中途退出的园区,撤销园区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园区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