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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梧州市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市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大行动的全面实施,激励企业发挥科技成果引进转化的主体作用,贯彻《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桂发〔2016〕23号)、《梧州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实施办法》(梧办发〔2017〕30号)、《广西科技成果转化大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桂政办发〔2015〕91号)及《关于印发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桂科成字〔2016〕71号)文件要求,制定了《梧州市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梧州市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暂行实施办法
附件2:梧州市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暂行实施办法起草说明
附件1:
梧州市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桂发〔2016〕23号)、《梧州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实施办法》(梧办发〔2017〕30号)、《广西科技成果转化大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桂政办发〔2015〕91号)、《梧州市科技成果转化大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梧政办发〔2015〕204号)及《关于印发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桂科成字〔2016〕71号)文件精神,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梧州市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梧州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专项中设置的,对梧州市辖区内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受让方单位)购买我市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发展需要的科技成果并实现转化的,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的科技计划项目。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其主要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标准、新材料、新装置、新品种及其他知识产权等成果。
本办法所称购买科技成果,是指受让方单位出资通过购买、委托或合作开发获得科技成果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技术交易金额,是指购买科技成果过程中所产生的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包括委托开发、合作开发)费用(不含仪器、设备、设施、软件费)。
本办法所称购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受让方单位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所购买的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重点支持方向:传统优势产业、先进与智能制造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互联网经济、新能源、高性能材料、生态环保、林产林化、优势特色农业与生物种业、再生资源、生物技术与创新药物及大健康产业等重点领域。
第四条 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是梧州境内注册满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
(二)单个项目技术交易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
(三)购买科技成果交易的完成时间在项目申请截至日期前的3年之内。优先支持购买专利技术;鼓励通过广西网上技术交易平台完成科技成果交易。
第五条 项目支持类型与补助标准:
(一)Ⅰ类项目:完成购买科技成果交易的当年,由受让方单位申请列入当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我市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评范围,经市科技局认定符合条件,并通过自治区年度绩效考评认定的项目。该类项目不需要提供年新增销售收入(或新增间接收入)等科技成果转化效果的证明材料,并实行限项申报和限项补助。每年由市科技局根据自治区对我市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任务确定申报项数和补助项数。符合条件并通过自治区绩效考评认定的项目,按申报先后确定补助项目排序;同一天申报的,按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大小确定补助项目排序。
补助标准:每个项目按照技术交易金额的20%进行后补助,后补助金额控制在10万元以内。每年根据财政预算经费额度及项目技术交易金额确定每个项目后补助的具体金额。
(二)Ⅱ类项目:指购买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并已产生年新增销售收入(或新增间接收入)的项目。
补助标准:每个项目按照技术交易金额的30%进行后补助,后补助金额控制在20万元以内。每年根据财政预算经费额度及项目技术交易金额确定每个项目后补助的具体金额。
(三)科技成果属本办法第三条所述领域的项目,在原有补助基础上,可额外增加不超过技术交易额10%的补助,且Ⅱ类项目总体补助额度不超过年新增销售收入(或新增间接收入)。具体补助标准根据财政预算额度和项目技术交易金额确定。
(四)已获得Ⅰ类项目支持的科技成果,可再申报Ⅱ类项目,但只补助差额部分。
(五)对于个别特别重大的购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受让方单位另行提出书面申请,由市科技局或其委托的科技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专家组评审提出项目补助额度建议,报市科技局、财政局审定。
(六)一年内支持单个独立法人单位的购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不超过5项。
(七)对于Ⅱ类项目,鼓励我市受让方单位按《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暂行管理办法》先向自治区申请项目后补助经费。对获得自治区后补助的项目,我市再按当年本市同类项目补助标准减半给予后补助。若我市当年没有发生Ⅱ类项目后补助的,则按本办法Ⅱ类项目最高补助比例给予减半补助,但每个项目的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 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项目的认定标准。申请I类项目应同时具有成果持有证明、成果交易证明;申请Ⅱ类项目还应具有成果转化项目效果证明。
(一)成果持有证明。由科技成果持有方对转化的成果提供相关的有效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版权证书等知识产权相关证明;农作物新品种证书、新药证书、临床实验批件、技术标准等。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成果交易证明。1.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中:技术转让合同全部认定为成果转化范围;技术开发合同中,受委托方利用已持有相关科技成果所有权证明的科技成果进行再开发的,可认定为成果转化;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咨询合同不认定为成果转化范围。
2.采用货币方式交易的,需提供买方的银行付款凭证和卖方的正规发票,技术交易额不低于10万元。采用技术入股或者收入分成方式交易的,提供买、卖双方约定的股权分配文件或者收入分成文件,卖方股权收益或者收入分成总金额不低于10万元。其中,农业类的同一成果的交易金额可以累计。
(三)成果转化项目效果证明。成果转化完成后,要求达到中试以上规模,并产生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其中:转化为新产品或新设备的,提供新增销售收入、税收等经济效益财务证明;转化为新技术、新工艺、新品种等的,提供使用单位的推广应用证明和经济效益财务证明。所提供的材料要真实可靠,实行信用管理。
第七条 强化对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服务机构的培育发展,积极引进区内外高端科技服务机构,进一步发挥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服务机构的作用,对符合科技主管部门备案条件、在我市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其每年促成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技术交易额2%以内比例给予奖励性后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万元,单个机构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 市科技局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九条 项目的申报程序。项目采用公开申报的形式。市科技局定期发布年度申报指南,明确申报信息、申报程序和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我市受让方单位)按照年度申报指南要求,注册登录梧州市科技管理系统网上平台(http://www.wzskj.gov.cn/),网上填写提交《梧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并扫描上传有关附件材料。其中:
申报I类项目必须提供以下附件材料:
1.科技成果持有证明。2.经广西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其中,属专利转让的,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转移著录项目变更证明;属专利实施许可的,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出具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3.技术购买方的银行付款凭证和技术转让方开具的正式发票。其中,以入股方式支付交易的,提供股权变更的法律文件。
申报Ⅱ类项目还必须同时提供以下附件材料:
1.上一年度单位纳税证明和财务报表。2.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任一年度成果转化实现新增销售收入(或新增间接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3.提供单位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总结报告。
(二)申报单位按照年度申报指南时限要求,属县(市、区)的单位(企业),将项目纸质材料送至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送梧州市政务中心科技局窗口;属市直单位(企业)的,将项目纸质材料直接送梧州市政务中心科技局窗口。
第十条 项目的评审和立项
(一)梧州市科技局或其委托的科技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市科技局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立项的项目和补助额度,并进行公示,公示10个工作日。
(二)公示结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科技局商财政局审定后,下达项目立项通知,同时在网上予以公布。
(三)当年申请的项目,可在次年进行评审和立项(其中,对Ⅰ类项目,可以组织专家组评审;也可以直接以自治区绩效考评结果为依据,由市科技局提出拟立项的项目和补助标准)。当年项目的后补助经费,从次年的财政预算中开支。即2016年项目后补助经费,从2017年财政预算中开支;2017年项目后补助经费,从2018年财政预算中开支,依次类推。
第十一条 补助经费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规定一次性拨付至获得补助的单位账户。项目实行诚信化管理,不需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及开展结题验收。
补助经费属于奖励性质,获得补助的单位可自主统筹安排用于研究开发或科技服务活动,以及用于奖励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功人员。其中,用于奖励有功人员的经费应不超过项目补助经费的50%。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记入全市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等处理措施,并将信用记录作为今后遴选市本级及推荐广西、国家级科技计划及专项项目承担单位的依据;已经获得后补助经费的,应当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相关单位及与该单位具有相同法人代表的单位的科研项目申报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受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在后补助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宣布其出具的相关结果无效、通报批评、记入全市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等处理措施,并将违规记录作为后补助管理遴选评审专家、受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重要依据,直至取消相应资格;情节严重的终身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相关专家和工作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涉密项目按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在有效期内或有效期满时,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根据政策调整和实施成效进行修订。
附件2:
梧州市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暂行实施办法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桂发〔2016〕23号)、《广西科技成果转化大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桂政办发〔2015〕91号)、《梧州市科技成果转化大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梧政办发〔2015〕204号)、《关于印发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桂科成字〔2016〕71号)和《梧州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实施办法》(梧办发〔2017〕30号)文件精神,加速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大众创新,万众创业”行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建立和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长效机制,我局组织编制了《梧州市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依据和背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8月29日修订)
(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
(三)《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
(四)《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财教〔2013〕433号)
(五)《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桂发〔2016〕23号)
(六)《广西科技成果转化大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桂政办发〔2015〕91号)
(七)《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暂行管理办法》(桂科成字〔2016〕71号)
(八)《梧州市科技成果转化大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梧政办发〔2015〕204号)
中央和自治区提出要建立健全知识转移和技术扩散机制,要求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政产学研资介相结合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和技术转移长效机制,强化科技成果在企业、地区、产业的转化应用,解决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最后一公里”难题。梧州市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基础相对薄弱,科技成果转化市场相对狭小,科技成果转化意识相对淡薄。制定本办法,是为促进梧州市的科技转化工作健康、全面发展,使科技工作融入全市经济发展,为推进创新型梧州建设和推行结构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重要支撑。
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与经济融合,广州、大连、青岛、甘肃等地相继出台了“企业转化应用科技成果补助办法”,引导激励本地企业主动承担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自治区也在2016年11月出台了《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暂行管理办法》。
二、制定的必要性
全国“科技三会”和广西全区创新驱动发展大会胜利召开后,自治区党委、政府将科技创新与转化提升到历史新高度,坚持把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摆在自治区全局发展的首要位置,将科技工作重心调整到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上来,实施了“科技成果转化大行动”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我市“双创”事业不断取得新的突破。然而,梧州作为后发展欠发达地区,当前梧州科技成果与经济发展的契合度仍然不高,服务支撑经济发展的能力仍然不足,企业引进应用科技成果的主动性和意愿仍然不强,全市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仍然比较滞后。为提升科技创新服务经济主战场的显效度,强化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主体地位,鼓励企业主动购买引进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并在全市范围掀起科技成果转化浪潮,重点参照广州等先进市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起草过程
2016年8月下旬,市科技局组织人员对全市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进行调研,并参考广州、大连、青岛、甘肃等地的经验,起草了《办法》(讨论稿)。
2016年11月13日,市科技局组织召开专题研讨会,根据广西全区创新驱动发展大会会议精神,对《办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
2016年11月28日,市科技局发函到市发展改革委、梧州学院、市农业科学研究所等21个相关单位,对《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2016年12月中旬,根据各单位提出的意见,并参照自治区刚出台的《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暂行管理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市科技局召开班子会,对《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讨论审核,形成该《办法》的送审稿。
四、总体思路
为落实《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决定》(桂发〔2016〕23号)第二条第七款“对企业购买我区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发展紧缺的科技成果并实现转化的,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要求,《广西科技成果转化大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桂政办发〔2015〕91号)要求各地市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政策,落实本级后补助经费,《广西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办法》第七章第二十六条关于“鼓励企业购买科技成并转化应用。对在广西注册满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购买国内外科技成果并在广西实现转换应用,由财政资金按所购买科技成果技术交易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补助”要求,《办法》立足于科技创新服务经济发展,遵循市场的配置作用,尊重科研人员经费使用的自主性,采用财政经费奖励性后补助的形式进行引导,按照转化后产业化效果及广西优先发展产业领域,分层次给予奖励性后补助,激励企业购买和转化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减轻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引进应用新技术的思想顾虑和成本压力,促使更多企业利用技术创新来提高综合竞争力和效益,进而培养形成企业主动引进应用科技成果的良性循环,最终实现通过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大行动,实践梧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全市经济提质升级的良好局面。
五、主要内容
包括指导思想、支持范围、支持额度、申报流程及要求和其他等5个部分。
(一)指导思想(第一条)
按照“出成果、促转化、强产业”的思路,强化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充分激发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作用,使其成为加速科技成果在区内转化落地的主要力量,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作出重要贡献。
(二)补助范围(二至四条)
规定后补助支持的企业、单位,应当在梧州市注册,并在梧州市境内完成科技成果的购买和转化,重点支持领域等。
(三)补助项目类型和补助额度(第五条)
规定根据成果转化后产生的销售收入效果不同,给予企业不同额度的后补助。后补助项目分两类,其中Ⅰ类项目由受让方单位申请列入当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我市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评范围,经市科技局认定符合条件,并通过自治区年度绩效考评认定的项目。该类项目不需要提供年新增销售收入(或新增间接收入)等科技成果转化效果的证明材料,并实行限额申报和限项补助。补助标准:每个项目的后补助金额控制在10万元以内,且单个项目后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技术交易金额的20%。
Ⅱ类项目针对购买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每个项目的后补助金额控制在20万元以内,原则上单个项目后补助金额不超过技术交易金额的30%。对于同一成果已经获得过Ⅰ类项目立项支持的,实现销售收入后的阶段只补助差额部分。
对于个别特别重大的购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受让方单位另行提出书面申请,由市科技局或其委托的科技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专家组评审提出项目补助额度建议,报市科技局、财政局审定。
(四)申报流程及要求(六至九条)
规定具体申报程序和要求,由科技局根据科技发展规划,每年发布申报指南。科技局对受理的申报项目进行评估,确定立项项目后会同财政局下达通知,并在网上公布。补助经费直接拨付至企业账户。同时强成果转化技术服务机构的培育发展,进一步发挥服务机构的作用,按其完成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技术交易额比例给予奖励性后补助。
(五)其它(十至十四条)
落实申报企业的主体责任,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相应责任,并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对评审专家、受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违反相关规定的,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规定涉密项目按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规定《办法》由科技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