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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公布2022和2023年广西面向东盟的数字化 示范性标杆项目和示范性服务平台暨面向 东盟的数字化建设补助资金名单 及后续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2-11-29 17:02 | 浏览量:525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支持面向东盟的数字化建设实施意见》(桂数发〔2022〕9号)和《关于加快广西数字经济对外投资合作的实施意见》(桂商合发〔2022〕17号)有关要求,经各市大数据发展主管部门推荐、会计师事务所审核、专家评审及社会公示,确定“澜湄云计算中心”等16个项目(平台、园区、企业)为2022年补助对象,“面向东盟的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集”等19个项目(平台、园区、企业)为2023年补助对象(附件1),现予以公布。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数字广西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桂数发〔2021〕20 号)有关要求,对后续资金管理要求明确如下:

一、资金申请。请各获得补助的企事业单位及时向所在地大数据发展主管部门申请补助资金,自治区级企事业单位、国家在桂企业直接向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申请。

二、资金发放。2022和2023年面向东盟的数字化建设补助资金原则上分两次发放,结合实际,2022年面向东盟的数字化建设补助资金首笔补助按30%发放,原则上在2022年11月底前提交请款、并发放完毕;第二笔补助按70%发放,原则上在2023年11月底前提交请款、并发放完毕。2023年面向东盟的数字化建设补助资金首笔补助按70%发放,原则上在2023年5月底前提交请款、并发放完毕,第二笔补助按30%发放,原则上在2024年5月底前提交请款、并发放完毕。

三、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验收。各市大数据主管部门需在第二笔资金下达前对项目情况和第一笔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核验,核验通过后统一向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申请发放第二笔资金。因项目进展缓慢、资金使用用途等原因造成核验不通过的,原则上不予发放第二笔资金。

四、开展绩效评估。获补助企业均须签署有关协议,同首笔请款函一同提交大数据主管部门,并按照协议内容要求对后续资金进行规范管理。获补助企事业单位要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定期报送进度情况给大数据主管部门,接受各地大数据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各地大数据主管部门要跟踪指导好补助企业,及时将项目(平台、园区)纳入中国—东盟信息港项目库管理,切实让补助资金落到实处、发挥作用,助推中国—东盟信息港建设。

附件1:2022和2023年广西面向东盟的数字化示范性标杆项目和示范性服务平台评选暨面向东盟的数字化发展补助资金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

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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