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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科技研发计划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2-03 18:48 | 浏览量:62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贵港市本级科技研发计划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17


(此件公开发布


贵港市本级科技研发计划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贵港市本级科技研发计划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大财政科技经费投入与改进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15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厅发〔20202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教财〔2021170号)等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贵港市本级科技研发计划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研发计划经费”)是在市直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经费中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开展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科技研究开发的经费。

第三条 科技研发计划经费管理遵循公正透明、科学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四条 科技研发计划经费支持对象是承担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并具有健全组织机构、完善财务会计制度的独立法人资格机构。

第五条 科技研发计划经费主要支持内容包括科技攻关与新产品试制、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科技成果推广与产业化示范、科技创新能力与条件建设、科技合作与交流、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科学技术普及以及其他与增强贵港市科技创新可持续发展能力相关的研究。

第六条 科技研发计划经费资助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一)事前资助。申请项目在获得市级项目立项后,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任务书),按照合同(任务书)在项目完成前给予经费资助。项目合同(任务书)的条款或有效附件中应包括项目经费绩效目标、项目经费使用计划等对于需政府采购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另行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二)事后补助。申请项目在获得市级项目立项或备案后,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或立项备案表先行投入经费开展研究开发。项目通过验收后,财政根据验收结果给予一定比例后补助经费,无需再签订合同(任务书)

(三)配套补助。在贵港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牵头申报国家、广西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获得立项后,市科技局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项目经费使用计划书,市财政按照计划书给予一定比例配套补助

(四)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七条 市科技局负责科技研发计划经费的管理及执行,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一)牵头制定科技研发计划经费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

(二)编制科技研发计划经费预算、提出科技研发计划经费调整意见、执行已批复的科技研发计划经费预算;

(三)实行项目全周期管理,发布申报指南通知,受理、评审、下达计划,办理经费拨付,组织项目验收,跟踪、检查科技研发计划经费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科技研发计划经费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并且配合市财政局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四)加强对第三方评审、验收机构和有关科技服务机构的监督,依法制定相应惩戒措施

(五)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一)配合市科技局制定科技研发计划经费管理办法;

(二)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科技研发计划经费预决算,统筹安科技研发计划经费预算规模,做好科技研发计划经费的整体调度

(三)审核按规定提交的科技研发计划经费绩效评价报告,适时组织开展科技研发计划经费政策和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四)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技研发计划经费的使用单位和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科技研发计划经费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支出标准和工作流程,履行经费使用管理职责。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按照规定申报项目,编制项目预算,并且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建立健全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和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科学制定项目绩效目标,及时开展绩效自评,保障经费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三)按照规定和要求实施项目,落实批准的项目预算中的自筹经费,对经费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积极配合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审计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其他监督机构及其授权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有关报表、科技报告等相关材料;

(五)落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的其他相关工作要求。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条 科技研发计划经费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编报,市科技局根据相关要求编制年度科技研发计划经费预算。

科技研发计划经费预算主要包括项目经费和项目管理经费。项目经费是支持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项目的费用。项目管理经费是项目管理单位用于项目调研、培训、专家咨询、立项评审、监督检查、结题验收等环节的管理工作经费,项目管理经费应严格控制使用。


第五章 项目经费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执行必须坚持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统筹协调的原则。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基本测算理由等进行说明,在符合使用要求范围内使用经费。财政给予单个项目经费支持金额根据申报项目的组织方式、技术难度、研发成本、研究进度、绩效目标等确定。

第十三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

(一)设备费: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二)业务费: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除设备费和劳务费外的直接费用中的其他各类费用。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支出的材料、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三)劳务费: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用于弥补其人力资源成本的费用。项目开发研究过程中聘用无其他固定收入来源的科研人员,其劳务合同中的工资、社会保险补助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劳务费应参照我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近三年的平均工资水平,根据相关人员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与本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一般项目间接费用比例不超过35%;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不超过6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第十五条 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在对间接费用中用于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进行分配时,科研人员由所在项目负责人根据国家、自治区和贵港市的有关规定,对有关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项目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项目经费使用计划执行,包括设备费在内的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调剂使用。项目承担单位须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剂手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全部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项目承担单位出台的预算调整制度和办理调剂手续的材料可作为项目验收(结题)、评估评审或审计检查等工作依据。项目间接费用不得调增,经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批准的项目资助计划文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项目经费。项目经费兑付前,市科技局如发现项目承担单位存在影响项目执行、影响财政经费安全的经营异常或者银行账户冻结等异常情况的,可暂缓拨付经费。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无不良科研信用记录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结余资金管理制度,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结余经费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一次性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无不良科研信用记录的,结余经费和孳生利息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结余资金管理制度,加强结余资金的管理和合规有效使用,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二)验收结论为结题、经复议后结论为通过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原路退回结余经费和孳生利息,提交退款凭证

(三)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除项目承担单位退回结余经费和孳生利息、提交退款凭证外,市科技局视情况追缴前期已使用经费

(四)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或已失去继续实施意义,经市科技局同意撤销或终止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原路退回结余经费和孳生利息,并提交退款凭证;

(五)项目到期不申请验收或因人为因素造成项目不能通过验收的,市科技局终止项目,追缴已拨付的全部项目经费及孳生利息。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配合市财政局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编制经费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经费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对经费和项目情况实施跟踪监控,发现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应当及时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意见或采取处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市科技局要求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和经费绩效总结报告等材料。市科技局视情形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对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评估。市科技局负责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对扶持政策和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后续支持、扶持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通过使用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科技研发计划经费的,或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技研发计划经费,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虚列支出,虚假承诺其他来源的资金,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由相关部门追回违规的经费及孳生利息,并按照市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在科技研发计划经费管理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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