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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稻谷生产补贴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3-16 17:01 | 浏览量:625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稻谷生产补贴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桂农厅办发〔2023〕32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财政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农村部、粮食和储备局关于调整完善稻谷补贴政策的通知》(〔2020〕84号)、《财政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农村部、粮食和储备局关于印发〈目标价格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3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为确保按时依规完成2023年稻谷生产补贴项目实施工作,保障农民种粮收益基本稳定,促进全区粮食稳定发展,保障粮食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准确落实稻谷补贴政策,切实保护好种粮农民利益,通过实施稻谷生产补贴,积极引导和鼓励生产者发展水稻生产,确保水稻面积不减少、单产有所提高。同时,通过创建水稻高产攻关示范片,引导大力发展绿色生态农业,推广绿色防控、有机肥替代化肥、稻田冬种绿肥、秸秆还田、粪污还田、稻田综合种养等技术和模式,稳定提高我区稻谷生产能力,确保口粮绝对安全。

     二、具体要求

     中央下达我区2023年稻谷生产补贴资金33075万元,结合我区实际,调剂4000万元在62个县(市、区)开展水稻高产攻关示范片创建。示范片创建项目实施方案将于近期印发,请各项目县(市、区)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2023年稻谷生产补贴的具体要求如下:

2023年,稻谷生产补贴对象、范围、依据、标准和补贴资金发放的方式方法等内容和要求仍然按照2022年的实施方案执行(2023年的实施方案将于后期印发)。2023年中央财政下达的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双季稻补贴),统一整合用于稻谷生产补贴,实行年内统一申报、核验、测算标准、发放,减轻基层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1.补贴范围:在有水稻种植的县(市、区)实施。

     2.补贴对象:水稻生产者(包括农户、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年内种植单季稻、双季稻原则上都应给予补贴,重点支持双季稻规模种植。自治区对申报条件不作具体统一规定,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明确申报条件,符合本县(市、区)申报资格条件的水稻生产者可自愿申报补贴。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应列入申报范围,并由乡(镇)逐一通知到户、到人。

     实施稻渔综合种养的田块,水稻面积占比达到90%以上且有正常产量的可以列入补贴,否则不给予补贴。旱改水的稻田通过自然资源部门验收确认为水田,且有正常产量的(达到当地平均水平)可以列入补贴范围。

     (二)补贴面积依据

     实行补贴面积申报制,在本县(市、区)规定的时间申报(原则上在8月底前完成申报)的予以补贴。

     生产者按早稻(同一地块只种植一季早稻的)、中稻、晚稻(同一地块只种植一季晚稻的)、双季稻(同一地块种植早、晚两季水稻的,不含再生稻,下同)面积分别申报,以便核验。已经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或加入合作社的,由实际种植的一方申报补贴,同一地块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重复。

     (三)补贴标准

     2023年的目标价格补贴(稻谷)资金、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双季稻补贴)已经分别下达各县(市、区)。自治区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资金,以各县(市、区)2021年水稻播种面积、2021年水稻产量、2022年早稻面积为因素,分别以50%、25%、25%的权重测算下达补贴资金。

     补贴标准由各项目县(市、区)根据自治区分配下达的资金总量和上年结余资金、地方核验确定后的补贴面积总数等因素据实测算确定。各县(市、区)可总结以往经验,按照当地实际选择分类分档或统一补贴标准的方式实施。原则上双季稻(水田面积,非复种)每亩补贴不超过500元,单季早稻每亩补贴不超过200元,中稻和一季晚稻每亩补贴不超过100元。

     (四)补贴资金的发放

     应兑现给稻谷生产者的补贴资金,由县(市、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各乡(镇)财政所或直接转金融机构,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以及自治区加快推进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工作等有关规定,直接兑付到补贴对象“一卡(折)通”账户或通过转账方式兑付给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原则上不允许现金兑付。2023年11月30日前,各县(市、区)要将稻谷生产补贴资金发放完毕。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稻谷生产补贴基础数据采集、数据分析等工作,并向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提供补贴面积基础数据及资金分配方案;要加强与财政等部门的配合,协同推进各项工作,确保补贴发放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市、区)要研究制定具体宣传方案,加强稻谷补贴政策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以及新媒体广泛宣传解读生产者补贴政策,使基层干部群众、广大农户、各类稻谷生产经营主体了解政策的意义和内容。及时向享受补贴的农户和经营主体推送享受政策短信,提高各补贴对象的知晓度、满意度和政策的导向性。

     (三)做好基础工作。各地要坚持并完善此前涉农补贴行之有效的补贴公示、补贴信息档案管理等制度,确保补贴政策公开透明、补贴对象信息动态更新、补贴信息完整真实。要将补贴资金到户明细数据在村屯(单位)和乡(镇)政府同时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四)规范项目实施程序。各地要按照“制定方案—政策宣传发动—组织申报—乡级审核—公示—汇总上报—县级联合审核(包括现场抽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批复公告—发放”的程序推进项目实施。具体要求以自治区正式印发的实施方案为准。

     (五)严明申报纪律。申报者必须如实填报补贴面积,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建立个人诚信记录,骗取、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将记入个人失信记录。

     对稻谷生产补贴失信者,视情节取消其当年及下一年补贴申请资格,进行全县通报,2年内不得申报农业农村部门的项目、补贴和各类奖项。因露天焚烧秸秆或违规使用不合格肥料、禁限用农药等投入品,受到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处罚的生产者,取消其当年申报补贴资格。

     (六)严格审批管理。稻谷生产者补贴工作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补贴面积申报核实、补贴资金分配和拨付兑付各环节审批责任,做到责任清晰、管理规范。对各地、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贴面积申报核实、补贴资金分配和拨付兑付等环节审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七)严格监督管理。严禁各市、县(市、区)挪用稻谷生产补贴资金,补贴资金专户实行封闭管理、分账核算,实行“一卡通”兑付。各地要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监督电话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各项目县要对补贴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各市要对所辖县(市、区)补贴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八)做好绩效评价工作。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稻谷补贴实行预算绩效管理。自治区对各市绩效目标进行分解(详见自治区财政厅下达补贴资金的文件),各市要按照要求完成项目绩效自评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将与预算资金分配挂钩。

     联系人:张方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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