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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3-03-24 17:44 | 浏览量:687

桂工信规范〔2023〕4号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3月2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强我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促进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之路,不断提高发展质量和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激发涌现更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根据《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组成。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核心力量。

第三条 参评广西壮族自治区优质中小企业应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

第五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以下简称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负责全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的统筹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牵头制定出台相关支持政策,负责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初审推荐、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组织工作。

各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负责本地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做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推荐和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其他机构不得开展与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关的评价、认定、授牌等活动。

第六条 地方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优质中小企 业的动态管理,落实好“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十四五”期间,全区努力培育3000家以上创新型中小企业、800家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300家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优质中小企业服务对接和监测分析,对企业生产经营、发展态势、意见诉求,以及扶持政策与培育成效等开展定期和不定期跟踪,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和开展精准服务,助力企业梯度成长。

第二章  评价和认定

第七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附件1)、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附件2,不包括“特色化指标”)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附件3)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广西遵照执行。

第八条 根据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标准,结合广西产业状况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设定自治区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特色化指标”(共15分),并适时更新。(详细内容见附件2)

第九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一)企业按属地原则可自愿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https--zjtx--miit--gov--cn-28c1d53758.zipv6.gxzf.gov.cn/,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参与自评,并作出真实性声明和合规经营承诺。

(二)各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对本地区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将通过公示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三)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汇总各市上报企业名单,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一)由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提出申请,并作出真实性声明和合规经营承诺。

(二)各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抽查,登录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合规经营情况,可根据工作实际就合规经营情况征求网信、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初审通过的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

(三)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开展实地抽查,视情况征求自治区有关部门意见,组织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十一条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

(一)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提出申请,并作出真实性声明和合规经营承诺。

(二)各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抽查,登录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合规经营情况,并将初审通过的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

(三)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视情况开展实地抽查,并将审核通过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第十二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两次,上下半年各一次;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通知执行。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均为三年,每次到期后根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通知,企业自愿提出复核,复核分别按照本细则的第九条、第十条进行。为加强政策衔接,在复核期间,原名单继续有效;在复核名单发布后,原名单自动失效,以复核通过的名单内企业为准。

本细则实施日前已被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到期复核按本实施细则第十条执行。

第十四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第十五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不再符合评价或认定标准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实后取消公告或认定。对于未在 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十六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 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 (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企业注册地所在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或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十八条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针对地区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中小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加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制定完善分层分类专项扶持政策,加大精准服务力度,强化要素资源保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断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激发涌现一大批专精特新企业。

第十九条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发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健全政策集成和工作协同机制,推动形成支持优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合力。统筹运用财税、金融、技术、产业、人才、用地、用能等政策工具持续支持优质中小企业发展,提高政策精准度和有效性。着力构建和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社会化公益服务相结合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通过搭建创新成果对接、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创新创业大赛、供需对接等平台,汇聚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方式,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经营管理、人才引进、投资融资、对外合作、智能制造等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第二十条 充分利用现有政策资金,加大对优质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积极申请国家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支持优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对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适当资金奖励;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建设项目,优先纳入广西“双百双新”“千企技改”项目、广西工业新兴产业担保基金项目库,优先推荐,重点支持;鼓励金融、担保、投资等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方式,为优质中小企业提供普惠和精准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股改、上市和发行债券。

第二十一条 强化对优质中小企业的宣传推广和服务质效。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组织开展优质中小企业系列宣传,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及时总结推广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经验做法,选树发展典型,推介企业产品、技术和管理模式、商业模式,提升企业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进一步加强国家级、自治区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作用,整合服务资源,贴近企业需求,为优质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精细化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1.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2.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广西)

3.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

4.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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