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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申报2023年南宁市知识产权项目的通知
南宁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相关科室、各分局,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南宁市知识产权强市战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项目的引导、推动和激励作用,激发创新创造活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助力南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推进高质量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要求,结合南宁市实际,我局制订了《2023年南宁市知识产权项目申报指南》(见附件1-附件15,以下简称《申报指南》)。请各单位组织开展申报工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和方式
(一)申报时间为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星期二),逾期报送不予受理。
(二)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的相关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需在封面盖公章并加盖骑缝章,以纸质版(一式六份)和电子版(WORD版和盖章扫描PDF版)的方式报送至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管部门。电子版按“申报单位简称+项目名称”格式命名。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责审核申报单位的主体资格、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予以推荐,并将申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至市市场监管局。
二、申报程序
发布申报指南—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初审核实后推荐—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实地调研—征求意见—确定立项。
三、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申报单位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等;
(三)《申报指南》中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实施案例、专利证书、奖励证书、代表性论文论著等;
(四)多家单位联合申报的,需提交联合申报协议,联合申报协议中须列明各方任务、经费分配等内容;
(五)申报单位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申报要求
(一)第一申报单位应为在南宁市内依法设立、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具体项目另有要求的,将在对应《申报指南》中说明。
(二)申报单位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和科研信用记录,具备与项目研究内容密切相关的研究基础和研究力量。
(三)申报单位不得将已获资助的市本级项目重复提出申报。
(四)申报单位(含项目负责人)近三年承担的项目存在验收不通过或由于自身原因导致项目终止的,不准申报本年度项目。
(五)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负责。对申报单位存在虚假申报、骗取项目资金的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六)申报单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申报本年度项目。
(七)项目负责人应为第一申报单位在职人员,且为该项目具体实施的核心骨干人员。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调离或辞去工作职位。
五、联系方式
申报材料请送至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65号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分局803室,联系人及电话:李珏韵,5648823,电子邮箱nnzscqfj@163.com。各项目申报联系人详见《申报指南》。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管部门联系地址和电话详见附件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