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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创飞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科规字〔2024〕6号)

时间:2024-07-16 17:37 | 浏览量:303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创飞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4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创飞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等规定,探索在科技资源富集区建设合作载体,破解广西高端人才缺乏、研发能力不足等难题,推动科研成果和项目来广西落地转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创飞地是指广西各级政府、园区、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飞出地)结合自身需求,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到自治区外创新资源丰富的地区(以下简称飞入地)设立的跨区域创新合作平台,实现飞出地资源、政策与飞入地技术、人才的有机融合。

第三条 科创飞地的建设遵循“政策引导、市场运营;面向产业、需求牵引;示范带动、合理布局;开放协同、互促共赢”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支持各类创新主体牵头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创飞地包括:

(一)研发类。广西企事业单位到区外创新资源集聚地区,以就地吸引外部科研、创新资源为广西服务为目标,设立的实验室、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

(二)孵化类。广西各市、园区、企事业单位根据产业发展需求,以引进科技项目、企业和人才到广西产业化落地为目标,到区外创新资源集聚地区设立的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孵化载体。

(三)综合类。广西各市、园区、企事业单位等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到自治区外创新资源丰富的地区设立的具有研发机构入驻、科技成果孵化、人才招引服务、科技招商服务等多种功能为一体的跨区域创新合作平台。

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五条 研发类飞地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广西登记注册或合法经营的单位,对研发类飞地拥有实际控制权。

(二)研发类飞地与申报单位在主营业务领域和研发方向上应密切相关。

(三)研发类飞地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上一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300万元。

(四)研发类飞地区外办公和科研场地不少于200平方米。具备自主研发所必需的基础条件,科研设施、仪器设备、软件等原值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

(五)研发类飞地原则上应拥有不少于5人的专职研发人员,其中具有博士学位、副高级职称或相当层次的领军研发人员不少于2人。研发团队特别优秀的,研发人员数量可适当放宽。

(六)围绕申报单位业务需求实施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技术,具有明确的研究开发任务和绩效考核目标。

第六条  孵化类飞地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广西登记注册或合法经营的单位,对孵化类飞地拥有实际控制权。

(二)孵化类飞地具有健全的场所管理和项目孵化保障体系,能够提供不少于8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及基本办公设施,其中创业工位、办公室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孵化总面积的80%。

(三)拥有不少于8名专兼职运营人员,其中专业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

(四)在孵和已毕业企业中,已在广西注册企业不少于5家。

(五)围绕广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运营管理工作,与当地政府、高校、知名企业、研发机构等建立有合作关系,具有明确的项目孵化、企业引进、科技合作、人才服务任务和绩效考核目标。

第七条 综合类飞地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广西登记注册或合法经营的单位,对综合类飞地拥有实际控制权。

(二)综合类飞地可以为入驻企业和团队提供技术研发、成果孵化、人才服务等多种服务功能。

(三)综合类飞地具有健全的场所管理和服务保障体系,能够提供不少于8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及基本办公设施,其中创业工位、办公室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80%。

(四)拥有不少于10名专兼职运营人员,其中各类专业服务人员不少于6人。

(五)入驻研发机构不少于10家;在孵和已毕业企业中,已在广西注册企业不少于5家;与1个以上市县、园区开展招商服务合作。

(六)围绕广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运营管理工作,与当地政府、高校、知名企业、研发机构等建立有合作关系,具有明确的成果孵化、企业培育、科技合作、人才引进、招商服务绩效考核目标。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八条 区直有关部门、各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申报。

第九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对申报对象进行评审评估。

第十条 根据评审评估的结果,自治区科技厅研究确定拟备案的科创飞地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拟备案名单公示无异议,经自治区科技厅发文公布,备案为广西科创飞地。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布局建设的具备科创飞地功能的产业合作中心等,经建设单位申请可以实行“一事一议”纳入广西科创飞地管理。

第四章  支持保障

第十二条 获得备案的科创飞地,自治区财政给予项目支持,其中研发类飞地、孵化类飞地支持经费不超过200万元,综合类飞地支持经费不超过500万元。对科创飞地建设资金投入较大,或项目孵化、人才引进、重大成果及产业落地转移等方面成效特别突出的,可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运行期科创飞地实行每三年度考核机制,考核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考核为合格的科创飞地可以享受有关支持政策。考核为优秀的按照引进落户广西的项目成效情况予以支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科创飞地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履行对科创飞地的备案、调整和撤销方面职责,统筹安排科创飞地专项经费。各市科技部门负责组织本市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科创飞地,协助做好本市科创飞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经费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列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撤销广西科创飞地备案资格:

(一)由于管理不善导致严重服务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环保事故的。

(二)有提供虚假材料或数据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已不再具备自治区科创飞地服务保障能力的。

(四)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整改,整改不通过者。

被撤销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两年后获重新备案的,原则上自治区财政不再给予备案建设项目支持。

第十七条 自治区科技厅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奖补政策发挥效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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