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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名牌产品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时间:2018-04-11 10:28 | 浏览量:2014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实施质量强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桂质强发〔2018〕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质量强桂战略工作领导
小组关于印发《广西名牌产品管理
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实施质量强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广西名牌产品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质量强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
2018年4月10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公开
自治区实施质量强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4月10日印发
广西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桂战略,推动“广西产品”向“广西品牌”转变,增强我区经济质量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桂战略的决定》(桂政发〔2016〕50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西名牌产品是指在本自治区境内生产,实物质量在本自治区境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水平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效益较好,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并经本办法规定程序认定的工业产品和农产品。
第三条 广西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向企业收取费用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自治区实施质量强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质量强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广西名牌产品认定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实施质量强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质量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自治区质量强桂办公室)负责广西名牌产品认定的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自治区质量发展目标、产业政策和产业转型升级的要求,拟定认定通则、年度申报目录和申报通知等;
(二)委托专业评审单位按程序实施评审工作,并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三)对进入专家评审的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四)根据部门反馈意见和专业评审单位推荐意见,确定进入审议名单;
(五)组织自治区质量强桂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召开审议会,公示审议结果,处理公示异议,将拟认定名单报自治区质量强桂领导小组批准;
(六)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质量强桂办公室委托具有独立主体地位的法人单位作为专业评审单位,专业评审单位可充分发挥第三方中介机构的作用。专业评审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申报材料进行材料审核;
(二)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评审组,开展专家评审;
(三)进行顾客满意度调查;
(四)对聘请的专家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各市质量强(兴)市办公室(设在各市质量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西名牌产品的申报、推荐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广西名牌产品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在本自治区境内生产,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自治区领先地位,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产品按照先进标准组织生产,符合标准要求;
(三)企业在本自治区境内的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合法有效的国内注册商标;
(四)企业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以及安全、环保、节能等要求,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并达到适度规模;
(五)企业效益(企业销售额、实现利税、总资产规模等)均居自治区同行业前列;
(六)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能力、产品研发能力等方面居自治区同行业前列;
(七)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建立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八)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产品的申报条件适当倾斜。
第九条 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广西名牌产品:
(一)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或不能提供产品检验报告;
(二)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退运、销毁或索赔;
(三)企业连续三年经营亏损,发生较大质量、安全或环境污染等事故;
(四)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标准
第十条 广西名牌产品认定标准(认定通则、认定细则)应体现先进性和科学性。
第十一条 认定通则的指标体系主要包括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市场评价和创新评价等内容。质量评价主要包括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实物质量水平等;效益评价主要包括企业效益、社会责任等;市场评价主要包括品牌创建、市场占有水平等;创新评价主要包括科研能力、自主创新能力等。
第十二条 认定细则根据产品的特点和认定通则制定。
第十三条 广西名牌产品认定标准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每年开展一次广西名牌产品认定工作。自治区质量强桂办公室在广泛征集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申报目录和申报通知,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企业如实填写广西名牌产品申报表,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对材料真实性负责,报所在市质量强(兴)市办公室。
第十六条 各市质量强(兴)办公室审查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并公示,形成推荐意见。同意推荐的,将申报材料报自治区质量强桂办公室。
第十七条 专业评审单位对材料的符合性和完整性进行材料审核,确定进入专家评审名单,依据申报产品种类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专家评审。
第十八条 各专家评审组制定认定细则并开展评审工作(必要时组织对企业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结果提交专业评审单位,由专业评审单位提出推荐意见,形成评审报告报自治区质量强桂办公室。
第十九条 自治区质量强桂办公室对进入专家评审的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依据部门反馈意见和专业评审单位提交的推荐意见,确定进入审议的名单。
第二十条 自治区质量强桂办公室组织自治区质量强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三分之二以上人员进行审议,确定进入公示的名单。审议采取成员表决方式,经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表决结果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质量强桂办公室将进入公示的名单向社会公示。对公示后反映的问题,由自治区质量强桂办公室组织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拟认定名单,由自治区质量强桂办公室报请自治区质量强桂领导小组批准后,以自治区质量强桂领导小组名义认定为“广西名牌产品”,颁发“广西名牌产品”证书及牌匾。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广西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从发布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可按本办法重新申报。
第二十四条 广西名牌产品品牌标志由标准图形(含标准字体)及标准色构成(见附件)。
第二十五条 广西名牌产品的标志和称号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广西名牌产品称号、被撤销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广西名牌产品标志和称号;超过有效期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广西名牌产品标志和称号;禁止转让、买卖、出租、伪造广西名牌产品标志或称号。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获广西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出现企业名称变更时,须及时向所在市质量强(兴)市办公室备案,出现产品标准、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发生变化的,须及时向所在市质量强(兴)市办公室报告并接受审查,市质量强(兴)市办公室将备案及审查结果报自治区质量强桂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获得广西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持产品质量的稳定,并定期向当地市质量强(兴)市办公室提交报告,企业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二)应积极参加自治区质量强桂办公室组织的与品牌发展战略相关的活动;
(三)采取各种形式积极宣传广西名牌产品,向社会展示和推广质量管理经验和成果。
第二十八条 对已经获得广西名牌产品称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其广西名牌产品称号: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广西名牌产品称号的;
(二)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下降,消费者反映强烈的;
(三)企业出现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四)企业发生较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的;
(五)其他严重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参与广西名牌产品认定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要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认定。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质量强桂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名牌产品管理办法》(桂质兴办发〔2013〕13号)和《广西名牌产品和(优质)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广西名牌产品品牌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