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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自治区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时间:2018-09-15 15:04 | 浏览量:2052

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自治区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辖区各企业:

现将市工信委、市财政局转发的《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自治区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有意申报的企业按照项目申报要求准备材料,并于9月24日前报送材料到我局,由我局汇总后报送市工信委、市财政局。电子版完整材料直接发送至我局邮箱,由我局统一刻录光盘即可。


区工信局联系电话:2285127,

邮箱:gxqjmj999@126.com



桂林国家高新区七星区

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8年9月11日


附件(点击“阅读原文”下载)

2019年节能项目申报附件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围绕工业节能和绿色发展,对工业绿色制造示范、参与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工业企业(园区)所实施的重点工程和示范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具体项目类型分为:节能技术改造(含能效提升)、资源综合利用(含主要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节能环保与清洁生产示范、工业绿色制造示范四大类。

(一)节能技术改造(含能效提升)项目

1、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1)申报范围。主要支持属于工业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生物质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沼气、化学反应热利用等)、电机系统节能和能量系统优化等内容的节能技术改造、重点技术开发项目(节能量不易确定的以及由多个项目整合而成的项目除外)。

(2)申报条件

①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实施后每年可实现节能量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其中,减排COD的沼气利用项目,申报条件可适当放宽)的节能项目。

②申报项目必须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原则上要求当年投产并产生节能效益。项目所依托的生产装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③必须是年耗能5000吨(含5000吨)以上标准煤的重点耗能企业。

④已申报自治区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得再报。

2、锅炉能效提升项目。

项目申报范围和奖励标准参照《关于做好自治区锅炉能效提升财政奖励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桂工信节能〔2016〕870号)执行。奖励资金以改造前后最小容量为计算依据。


3、电机、配电变压器能效提升项目

(1)申报范围

列入国家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淘汰目录的电机和配电变压器高效替代项目。

(2)奖励标准

①改造后电机符合2012版电机能效新标准或高压三相异步电机效率保证值的,按不高于40元/千瓦(改造前电机功率)的标准予以奖励。

②非晶合金类配电变压器,达到能效1级的奖励标准为50元/千伏安,达到能效2级的奖励标准为40元/千伏安;电工钢带类配电变压器,达到能效1级的奖励标准为40元/千伏安,达到能效2级的奖励标准为33元/千伏安。奖励资金以改造前后最小容量为计算依据。


(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1、申报范围

主要工业固体废物(尾矿、赤泥、冶炼渣)资源化利用;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梯级利用和再生利用)。

2、申报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年)》所确定的方向与重点。建设内容以资源综合利用、工业绿色发展及“三废”治理为主,实施后可有效提高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水平, 延伸产业链。

(2)项目采用的技术工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行业内具有较好示范作用,有利于促进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

(3)项目前期工作基本落实,已完成核准或备案等前期工作,已开工实施或者能确保在2019年内开工建设(已经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和自治区其他财政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要求在1000万元以上。


(三)节能环保与清洁生产示范项目

1、节能环保

(1)申报范围

基于高效节能、先进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的技术、产品和装备的产业化项目和应用示范项目。产业化项目应以验证技术成熟度、可靠性、先进性为主要目的,所研发的技术、产品和装备节能减排效果显著、推广应用前景好,申报主体为节能环保企业; 应用示范项目是指区内节能环保企业研发的技术、产品和装备首次被使用单位采用,并作为主要技术支撑而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应用示范项目实施后应有显著的节能减排效果和良好的推广应用前景,申报主体为使用单位。

(2) 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申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同类产品、技术和装备只能在产业化项目和应用示范项目之中选择一项适用申报,不接受双向申报。


2、清洁生产

(1)申报范围

对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带动性强、具有推广应用前景的关键共性技术的应用示范项目、应用成熟的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实施重大技术改造的项目。优先支持国家已公布的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的推广示范项目,以开展大气、水和土壤污染防治为主要内容的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2)申报条件

项目整体(含子项)近三年内未得到自治区清洁生产财政资金支持(已申报自治区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应用示范项目原则上应具有中试验收报告,2019年6月底前能开工建设;推广示范项目应至少有一个成功应用案例,且项目已经竣工;升级改造项目,应具备开工条件。


(四)工业绿色制造示范项目

1、奖励范围

获得国家或自治区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产品和绿色供应链认定的示范企业和园区,以相关文件为准。

2、支持方式

此项不需要企业进行资金专项申报。采取事后奖补方式,对获得国家或自治区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产品和绿色供应链认定的示范企业和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同时获得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按最高额度但不累计奖补。奖补标准参照区外有关省市,具体如下:

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园区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对获得自治区级绿色园区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20万元;对获得自治区级绿色工厂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补60万元;对获得自治区级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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