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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近日,自治区科技厅印发了《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桂科政发〔2018〕174号,以下简称《办法》)。为落实好《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目的及依据
为深化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改革,加强和规范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简称“项目”)立项评审(以下简称“评审”)活动的管理,进一步提高科研和财政绩效,根据《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国科发政〔2016〕382号)有关精神,结合广西科技项目设立的六大计划项目评审管理需要明确的事项等实际情况,对《广西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桂科计字〔2016〕426号)进行修订。
二、修订总体思路
通过修订,逐步建立健全有利于提高科研和财政投入绩效的管理制度和机制。修订的《办法》体现坚持原则四个方面的原则。可操作性原则。坚持从当前项目立项评审管理改进需求,尊重管理规律,以现有体系和管理制度为基础,以明确、细化及建立具可操作性具体措施,优化和完善管理,降低管理风险。系统性原则。坚持全面统筹统一项目立项评审涉及各主体责任与行为规范,避免发生相互矛盾,保证制度体系整体性的协调顺畅,有利于制度实施。合法性原则。坚持以现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依据,通过修订的制度,确保各主体的行为措施具有法律效力,充分体现制度的严肃与规范性。公平性原则。制订的制度机制对各实施主体及管理职责一视同仁,坚持责任、权限、利益相一致原则,避免因不平等因素引起内部矛盾与冲突。
三、修订亮点
(一)《办法》定位进一步明确,即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管理。
(二)管理制度更加科学规范,规定事项更加明晰及可操作。
新《办法(试行)》设立7章共39条,各章排序为:总则、管理职责、质量保障、纪律要求、监督检查、违规处理和附则共39条。与原《办法》(桂科计字〔2016〕426号)各章排序:总则、组织管理、评估规则、纪律规定、检查监督和附则共6章共27条对比,增加了质量保障一章,删去原《办法》第三章评估规则。新修订的《办法》框架结构更加合理,条文更加明晰,前后排序有逻辑性。进一步明确了项目立项评审工作做什么、谁来做、怎么做、监督检查与违规处理的具体措施。
(三)明确了《办法》适用主体及行为规范。
适用主体包括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委托机构、承担组织专业机构、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其各自责权利,并明确各自行为规范。
(四)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条件。
新《办法(试行)》明确了广西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基地和人才专项、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和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五大类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要求,确保立项项目评审质量和研究水平的提高。立项评审不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获奖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重点评审评判项目负责人的业绩、具备承担和组织实施该项目的能力,以及项目组成员组成和实际能力。评审时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亲自汇报答辩,非项目申报课题组成员不得参与答辩。同时,强调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明确提出项目申报与合作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对所提交的项目有关材料及其真实性负责,预防造假行为。
(五)优化项目预算评审。
新《办法(试行)》明确合并项目立项技术评审和财务评估,项目预算评估只对其合理、合规、合法和科学性进行评估评审。其中,明确基础研究类项目评审和可行性论证,专家组可不含财务专家,由同行技术专家对技术和经费预算进行评审。最终提高评审评估效率。
(六)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专家条件。
根据分类评审原则,评审专家遴选应按不同类型项目及其特点,充分考虑专家组专业知识结构,专家个人现从事主要专业、水平、能力和业绩。明确各类计划应根据项目目标和考核指标及其制订的评审方案和规程要求,遴选利于该专项评审的专家参评。
(七)提出逐步建立健全项目评审工作及信息公开共享机制。
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评审全过程留痕迹、全透明、可查询、可追溯和可问责的监管信息记录档案。以广西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建立评审监督信息平台,按项目受理时间分批分类公开项目评审进度和结果信息,提高透明度,促进信息共享。
(八)明确项目申报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开展自评。
首次明确提出项目申报单位可以参考本《办法》开展自评的做法,目的在于增强项目申报单位及负责人自知之明,加强内部科研管理,提高项目申报质量和水平。
四、修订过程及采纳的意见
(一)广西科学院的意见。
建议“在《办法》中约束评审专业机构对不同类型项目的评审时限,并在广西科技管理信息平台公布项目评审进度”和“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重大项目和重点研发项目的评审专家组包含一定比例的区外专家”,已经分别采纳。
(二)广西财政厅的意见。
主要建议“五大类科技计划的立项评审规定要有区别,针对每项科技计划的特点和支持范围不同,相关的规定要更进一步细化等”,已经分别采纳。
(三)自治区水利厅的意见。
主要建议“删除不得重复申报同一项目,包括研究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项目,这有利于对同一研究方向深入开展研究,获得新的成果等”,已经分别采纳。
五、主要修订内容说明
(一)第一章总则。
本章明确了本《办法(试行)》适用对象、评审方式和逐步建立评审机构对评审结果负责制和信用评价机制。
(二)第二章职责划分。
原《办法》该章是“组织管理”,概念较泛,新《办法(试行)》修改为“职责划分”,相关条文也做了调整,明确了各主体及其职责范围,并增加了申报单位、合作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内容。
原《办法》该章“第八条项目评估实行有偿服务,经费数额由委托方与评估机构在委托合同中协商议定”,不属于管理办法范畴予以删去。
(三)第三章质量保障。
原《办法》该章为“评估规则”,在新《办法(试行)》修改为质量保障,并将与之相关的内容归集一起。其中:
1.明确尊重科研规律,针对不同类型项目,专业机构制定项目分类评审评价指标体系、程序和工作规范。优化参评专家结构。在部分前沿与基础科学等领域、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项目,逐步推选区外同行专家参评,评审专家组人数5-9人,其中区外专家占比三分之一以上;企业牵头承担或与产业应用结合紧密的项目,还应选取在生产一线的专家参评,专家占比三分之二及以上。
2.明确技术开发类项目评审严格按照项目指南明确的目标、考核指标,制定有针对性和细化的评审指标体系及方案,准确客观评审评判项目的可行性,注重项目下设子项目及其研究内容的有机联系和系统性。基础研究类项目的评审,要针对项目围绕科学理论假设、科学探索与理论创新开展的前期研究,培养学术带头人等,制订项目评审指标体系和评审方案。明确五大类科技计划项目各自评审基本要求。
3.规范立项评审专家遴选条件。根据分类评审原则,评审专家遴选应按不同类型项目及其特点,充分考虑专家的专业知识结构,专家现从事专业、能力和业绩:一是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具有良好的科学和职业道德,无不端、违纪和其他不良行为记录;二是熟悉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和程序,了解科技活动特点与规律,掌握相关领域科技经济发展现状和态势,并有较高的权威性。
4.明确评审及答辩要求。立项评审不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获奖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重点评审评判项目负责人的业绩、是否具备承担、组织实施该项目的能力和团队人员组成及其实际能力。评审时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亲自汇报答辩,不在项目申报团队内的人员不得参与答辩。
(四)第四章纪律要求。
原《办法》“纪律规定”这章,在新《办法(试行)》修改为“纪律要求”,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各责任主体具体要求的事项。
(五)第五章监督检查。
原《办法》该章原主要内容不全,新《办法(试行)》做了补充。其中,具体明确了各责任主体职责与要求、公开评审进度、结果信息及监督检查结果应用等。
(六)第六章违规处理。
原《办法》本章是“罚则”,新《办法(试行)》修改为“违规处理”。围绕明确对各责任主体受罚前提条件及类型,把原《办法》第四章纪律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调整到新《办法(试行)》本章。本章还明确了各责任主体违规的行为及其处理办法。
(七)第七章附则。
为提高申报项目的质量和研究水平,新《办法(试行)》本章增加“项目申报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确定的项目评审内容和考核指标开展自评(见第三十七条)”,旨在让申报者重视项目的遴选、材料的编写及质量把关。